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99,聲,5,20100317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前犯強盜罪,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
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,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3月2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
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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