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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前犯竊盜罪,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,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5月25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耀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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