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01,交附民,2,20120906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
原 告 顏秋英


7
被 告 陳慶吉


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;
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此關於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,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之規定,上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請求之總金額,就「影印費」等項目之請求金額亦未載明,難謂已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劉竹苞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