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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
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金正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:101年度偵字第19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、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。
二、本件被告坦認犯行,頗有悔意,且犯後已另向公益社團捐款新台幣(下同)7萬元,有捐款收據1紙附卷可稽,態度良好,原審因之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、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第4款之規定,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,並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,認事、用法及量刑,均稱妥適,檢察官認原判決量刑過輕,提起上訴,尚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368條、第373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孫健智
法 官 蔡政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呂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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