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04,簡,11,20150812,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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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朱吉楠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關於被告朱吉楠部分應予撤銷。

理 由

一、本件被告朱吉楠因詐欺案件,前經本院以104年6月23日104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。

惟因被告朱吉楠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依現存之證據被告朱吉楠並未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關於被告朱吉楠部分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,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,原裁定關於被告朱吉楠部分應予撤銷。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
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
法 官 鍾孟容
法 官 蔡政佑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

書記官 莊茹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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