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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
附民原告 許福鎮
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(法扶)
附民被告 陳秋月
附民被告 李瑞勝即春林企業行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4時20分整進行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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