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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3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榮耀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李榮耀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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