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04,聲,62,20150821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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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逸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陳逸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陳逸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,發監執行後,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,刑期應至105年7月15日終了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
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
三、經查,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0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;

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03年度馬簡字第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;

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○○監獄執行中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

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,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,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9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,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15日等情,有法務部矯正署○○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,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。

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
書記官 王耀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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