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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明彩
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,前經被告自白犯罪,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耀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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