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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2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歐國璟
呂文宏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歐國璟、呂文宏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均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倪霈棻
法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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