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05,易,56,20170504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6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俊霖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年度偵字第1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陳俊霖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
理 由

一、本案被告陳俊霖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20條、第321條之罪,犯罪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核有羈押必要,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,裁定自民國106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。

二、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於106年5月2日訊問,並經檢察官表示意見後,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06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。
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許致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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