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06,訴,19,20170524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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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紀金水
被 告 許皓翔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
理 由

一、本件被告紀金水、許皓翔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
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
法 官 吳宏榮
法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致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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