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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曾昱騰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昱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曾昱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、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共11年2 月確定(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裁處有期徒刑共11年2 月,應予更正),發監執行後,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致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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