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12,聲,81,20230922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胡世平

住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之0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2年執聲付字第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胡世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胡世平因竊盜案件,前經判刑確定,發監執行後,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祝語萱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