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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胡世平
住澎湖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之0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2年執聲付字第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胡世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胡世平因竊盜案件,前經判刑確定,發監執行後,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祝語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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