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13,交訴,4,20240827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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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4號
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告辛耀偉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5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4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辛耀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    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
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吳天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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