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嘉囷
莊偉盛
黃家榮
吳維俊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4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訴妨害秩序及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許嘉囷、莊偉盛、黃家榮、吳維俊所犯之妨害秩序及傷害部分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開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
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天賜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