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朝黨
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
法 官 王政揚
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佩蓁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