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113,金訴,4,20240823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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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
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告SINKALOKCALVIN(中文名:冼家樂)


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    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黃鳳岐 
法 官 王偉為
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書記官高慧晴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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