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97,訴,33,20090406,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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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甲○○自民國98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
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,並於98年2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。

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98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
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李宛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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