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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另案於台灣台東岩灣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
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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