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-PHDM,97,訴,48,20090309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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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
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
理 由
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
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李宛玲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王耀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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