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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19日核准假釋,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3月24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
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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