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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(98年度聲沒字第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(驗後淨重零點二五六公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因毒品案件,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(97年度毒偵字第71號),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(驗後淨重0.256公克),係屬違禁物,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。
三、本件聲請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
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(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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