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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施一帆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,聲請撤銷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之選任辯護人,被告有精神病,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,而犯本案,如羈押在監所,不能治療或預防其再犯,請准撤銷羈押。
二、本件被告涉嫌殺人未遂案件,前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,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,有羈押之必要,而於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聲羈字第13號裁定執行羈押在案。
然該案已由檢察官於98年7月9日起訴,現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,前開98年聲羈字第18號羈押被告案件,已經脫離繫屬,本院無由再審酌其羈押原因存否,或其必要性已否消滅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
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茹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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