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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慶隆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吳慶隆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
法 官 陳順輝
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竹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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