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0,婚,23,20120109,2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3號
上訴人 陳燕娥
現於臺灣澎湖監獄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頓間請求離婚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依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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