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速前往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
原 告 趙子晴
法定代理人 吳秀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瀚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