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0,補,31,20110922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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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號
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
被 告 黃美華
被 告 蕭映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348,42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365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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