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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號
原 告 楊𥅽
被 告 楊明志
被 告 楊鳳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215,5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978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,尚應繳納新臺幣22,47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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