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速前往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號
原 告 洪勝雄
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臺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(以下任選一種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德盛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