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號
聲 請 人 王漢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竹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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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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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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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黃春絲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│99年9月15日 │86,000元 │SC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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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顏家忠 │澎湖第一信用合作社│99年8月25日 │43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總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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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蕭淑雲 │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│99年10月1日 │29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陽明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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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蕭淑雲 │澎湖第二信用合作陽│100年1月1日 │29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明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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