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1,司促,1488,20121204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
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

債 務 人 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石文龍


債 務 人 石文龍

債 務 人 王鈴惠

債 務 人 石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,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
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
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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