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1,司促,41,20120109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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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號
債 權 人 黃金城
債 務 人 高碧銘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債權人之聲請駁回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高碧銘住居於台南市○○里○○○街18號4樓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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