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1,家救,11,2012120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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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謝珮綺
聲 請 人 謝昱宙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
相 對 人 謝文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准予訴訟救助。

理 由
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
次按無資力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

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13條、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表、民事起訴狀、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、專用委任狀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核閱無誤。

三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楊依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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