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1,家親聲,8,20121217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林東融
法定代理人 陳太平
陳謝醉枝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准林東融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變更姓氏為母姓「陳」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父母親皆已死亡,聲請人係由母親照顧扶養長大,對母姓較有認同感,現亦由外祖父母監護,爰依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語。

二、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,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,為子女之利益,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,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所明定。

三、聲請人主張其父母雙方死亡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父親林玉坤、母親陳美惠之除戶謄本為證,堪信為真。

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母皆已死亡,現由外祖父母監護,其本人對母姓較有認同感,依自己意思請求更改姓氏等情,認更改姓氏從母姓,符合子女之利益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依靚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