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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
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俊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9,31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03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餘8,530元未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依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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