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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戴莉玲
即 原 告 2之1號3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望安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,222,2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,636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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