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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號
聲 請 人 曾志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長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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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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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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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百世多麗股│澎湖第一信用│101年2月2日 │1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合作社總社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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