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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4號
聲 請 人 藍俊逸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藍俊仁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
一編號: 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號)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藍俊仁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由藍俊仁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藍俊仁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 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號),於民國71年1月2日隨巴拿馬籍貨輪自高雄港出海,在菲律賓載貨欲前往瑞典,後於同年2 月9日駛離塞得港進入地中海區域後即失去聯絡,其戶籍資料經列為71年6月9日失蹤之失蹤人口,迄今已30餘年,前經本院准以101年司家催第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,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。
並有失蹤人戶籍謄本影本、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101年6月27日澎馬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101年7月2日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、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。
二、按宣告死亡或撤銷、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,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失蹤人藍俊仁因行方不明,而於71年8月5日經列為協尋人口,迄今仍生死不明尚未尋獲,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,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,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。
三、查失蹤人藍俊仁自民國71年6月9日失蹤,計至民國78年6月9日失蹤屆滿7年,依據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,自應推定其於民國78年6月9日下午12時死亡,爰依聲請准予宣告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楊依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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