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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
債 權 人 陳慶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應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為新臺幣
伍佰元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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