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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翁美娟
債 務 人 簡恒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應徵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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