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
債 權 人 匯聖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清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閨英間聲請督促程序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貴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。
二、請提出對債務人王閨英之債權證明(原提出之本票,發票人為第三人洪周繼,且發票日未載,乃無效之票據,難以證明對王閨英有債權債務關係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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