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2,司促,275,20130506,2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債 務 人 洪家強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家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債權人之聲請駁回。
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
理 由
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洪家強實際住居於高雄市鹽埕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