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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呂季美
相 對 人 李榮耀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李榮華邀同第三人李但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
茲第三人李榮華對聲請人負債535,694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第三人李但並於99年4月1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省略)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。
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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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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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 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地目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 段 │地 號│ 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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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澎湖縣│湖西鄉 │青螺新段│ │944 │建 │ │ │159.04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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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澎湖縣│湖西鄉 │青螺新段│ │947 │建 │ │ │47.11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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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: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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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│ │ │建 築 式 樣 主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│ │
│ │建 號│建 物 門 牌│基 地 坐 落│要 建 築 材 料│ 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備 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範 圍│ 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及 房 屋 層 數│ 及 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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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2 │青螺35之1 │青螺新段944、9│鋼筋混凝土加強│一層:110.40、電梯樓梯│ │全部 │ │
│ │ │ │47地號 │磚造共一層 │間:12.24,總面積:122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.64(均為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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