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2,司拍,16,20131125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號
聲 請 人 王志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見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請提出馬公市○○○段0000地號之土地最新謄本(第一類全部)。

二、本票未載到期日,何謂雙方約定99年7月27日為清償日?有無事證可證明之,若有,並請提出。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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