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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號
聲 請 人 倪富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宗道間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以抵押物現所有人為相對人,而系爭抵押物已讓與第三人劉立宇,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相對人,並將其年籍資料陳報過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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