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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號
聲 請 人 倪富美
相 對 人 劉立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第三人呂宗道於民國101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伍拾萬元,約定清償期為103年2月21日,利息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仟元計算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
茲約定利息自101年12月起未按月支付且累計超過三個月者,視為違約,爰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,且其於102年1月18日將抵押權設定標的移轉予相對人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切結書書証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
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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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司拍字第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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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 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地目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 段 │地 號│ 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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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澎湖縣│白沙鄉 │下瓦硐 │ │743 │建 │ │ │355.01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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