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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號
聲 請 人 盧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提示日。(台端請求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,惟聲請狀內未載明提示日,請具狀釋明之。
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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