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-PHDV,102,司票,58,20131125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8號
聲 請 人 王美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益珠、顏石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請釋明提示日。(聲請狀利息請求以提示日起算,惟狀內並無提示日之記載)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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